双方协议离婚后,签署了新的补充协议,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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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

阴雨蒙蒙的一个秋天,小美和小强一同走进离婚登记处,签署了《离婚协议》,领取了离婚证,双方心平气和地结束了五年的婚姻。因为没有孩子,双方没有撕扯没有抱怨,好聚好散,心平气和地走出了婚姻的围城,两人都倍感轻松。

本想从此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再无瓜葛,谁知,天意弄人,离婚后没多久,小美发现小强竟然在婚内出轨。她回想起婚内小强对自己的冷漠和无视,恍然大悟,怪不得他着急离婚,怪不得为了离婚同意把房子给她。

有时,有些真相不知道反而更好,一旦知道了真相,便会顿觉伤心与不甘。小美觉得自己在离婚协议中同意给小强80万元的经济补偿款太多了,早知道他出轨,一分钱也不给。

于是,小美去找小强谈判,揭穿了他婚内出轨的事实,要求他签署补充协议,经济补偿款变为10万元,小强不知是念及旧情还是自觉惭愧,签署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同意经济补偿款变为10万元。

本以为他俩的情感纠葛故事就此结束了,谁料一年后,同样是阴雨蒙蒙的一天,小美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小强起诉了,要求小美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他80万元补偿款。小美大怒,这个男人出尔反尔,不讲诚信,竟然把她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小美拿出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主张自己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10万元支付义务,无需再多支付任何款项,而小强则要求按照备案的《离婚协议》支付给他80万元补偿款,认为《补充协议》没有备案,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会依据备案的《离婚协议》判决小美给小强补偿款80万元吗?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小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小美、小强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协议。《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在后,且在该协议中双方对《离婚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条款内容进行了变更,故就经济补偿条款内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履行。

小美提交证据显示,其已经支付小强10万元补偿款,履行完毕补充协议的约定。现小强再以《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系其基于情面签订,未向有关部门备案,故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要求小美继续履行《离婚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小美、小强在《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经济补偿的条款以此补充协议为准,即双方已经变更《离婚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条款。小美已按照该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小强经济补偿款10万元,因此小强要求小美继续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条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1、双方离婚后,签署的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本质上也是合同,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补偿款支付等约定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男女双方离婚后重新签署的补充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2、备案在先的离婚协议和未备案的补充协议,效力有无高低之分?

有人认为,备案的协议效力比未备案的补充协议效力高,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备案的为准,实则不然,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法律并未赋予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比未备案的补充协议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备案与否影响合同效力的说法。

民法典第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成立在后的补充协议实际上变更了备案在先的离婚协议的内容,当然以变更后双方达成最新合意的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3、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签署补充协议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补充协议未对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的部分,仍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为准。

双方若离婚后,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有变更,比如对于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费等事项达成新的合意,可以经协商一致签署新的补充协议。

律师建议变更离婚协议内容要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不要口头约定;同时协议中要约定,若离婚协议的约定与补充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要注意保留好履约的证据。

当然,补充协议未对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的部分,仍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为准。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律法柔情

婚姻最坚韧的纽带不是孩子,不是金钱,而是精神上的共同成长。——杨澜

律师简介

琚敬律师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经济法硕士。琚敬律师擅长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婚姻及家族财富传承、公司及房地产等业务,现任云亭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房产建工专业委员会委员,至今已代理过上百起民商事案件,同时为多家银行、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琚敬律师凭借过硬的专业素质和扎实、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和好评。琚敬律师曾荣获“北京市石景山区优秀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称号,并长期担任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栏目特邀嘉宾,担任央视社会与法《律师说》栏目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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